2017/04/17
共同研發注意事項
新愛的廠商您好,
若要申請共同研發案,請留意如下事項:
第一項、同研發成員之間不應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所稱之「關係人」。
前數所稱之「關係人」,係指凡企業與其他個體(含機構與個人)之間,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之間,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、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,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;受同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,亦互為關係人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通常即為企業之關係人(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,不在此限):
(1) 企業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。
(2) 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。
(3) 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,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。
(4)受企業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。
(5) 公司之董事、監察人、總經理、副總經理、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。
(6) 公司之董事、監察人、總經理之配偶。
(7) 公司之董事長、總經理之2親等以內親屬。
第二項、共同研發案通過後,執行過程中,成員之間若有一家無法繼續執行計畫,則中止本計畫專案。